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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办事指南
一、办理的具体行政事项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
二、具体行政事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第二款“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农业企业标准制定办法另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
3、《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三十日内办理备案。一般按企业的隶属关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在发布后30日内,按照规定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上登记。经备案登记的企业产品标准为有效标准。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统一发布公告。”
《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企业产品标准复审后,应当在30日内向原受理备案部门报告复审结果,并重新备案。”
5、《南京市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南京市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农产品企业标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三、实施具体行政事项的主体及承办机构
1、实施主体: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承办机构: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
电话:83690637
四、办理行政事项的条件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条件
1、除《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外的其他企业产品标准;
2、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30日内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3、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
(2)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3)标准内容不完善,违反《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4)违反其它有关规定的。
(二)材料目录
1、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标准文本(一式三份);
4、标准电子文本;
5、标准编制说明;
6、标准评审委员会意见(函审另附函审意见表);
7、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格式文本及填写示范文本见附件1;
8、标准执行证书(新办企业除外)。
五、行政事项的受理方式
窗口、网站
六、办理行政事项的工作程序、法定期限(或承诺期限)
1、工作程序
告知
不符合↑
│ 登记受理→材料审核→加盖备案章和骑缝章、注明备案号和标准有效期限→证书登记、发放→材料归档
2、办理期限
15个工作日(法定期限及承诺期限)
七、对行政事项的审查
程序审查
八、行政事项结果的表达形式
盖章确认
九、行政事项的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十、行政事项的公开方式
发布公告
十一、行政事项的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1、标准现行性确认费:32元/产品。
2、《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工本费:9元。
3、收费依据:苏标发(1992)188号、苏价费字(1992)143号、苏财字(92)122号。
十二、行政事项的监督和投诉方式
1、投诉受理部门:监察室
2、投诉电话:96365、83690678
3、网上行政效能投诉:www.njzj.gov.cn“政风行风及行政效能投诉或建议”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