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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与受理
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办事指南
一、办理的具体行政事项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
二、具体行政事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3、《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实施具体行政事项的主体及承办机构
1、实施主体: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承办机构: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与认证处
电话:83690627
四、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3份及申请书电子版(格式文本及填写示范文本见附件1)。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3份。
3、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式3份。
五、行政事项的受理方式
窗口、网站
六、办理行政事项的工作程序、法定期限、承诺期限
1、企业上网下载或到市质监局领取申请书,并按产品实施细则要求附齐材料后报市质监局。
2、如不属省质监局委托市质监局直接受理的产品,市质监局进行登记、按规定收费后,通知企业将材料直接报省许可证办公室工作部。
3、如属省质监局委托市质监局直接受理的产品,市质监局质量管理与认证处工作人员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确认后,报分管处长复核。
4、市质监局质量管理与认证处分管处长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5、对于申请材料符合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在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法定期限及承诺期限)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于申请材料不符合产品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5日内(法定期限及承诺期限)将需要补正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企业,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于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条例》规定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6、市质监局质量管理与认证处将申请材料上报省许可证办公室工作部。
七、行政事项的监督和投诉方式
1、投诉受理部门:监察室
2、投诉电话:96365、83690678
3、网上行政效能投诉:www.njzj.gov.cn“政风行风及行政效能投诉或建议”栏目
附件1:
申请书(表)空白文本及示范文本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填写示范 附件2:
办事流程图